1 |
未依據挖掘許可證施工日內提報開工 |
道路挖掘許可證許可施工日期最後一天起算,若工程未完成請依規定辦理延期或取消。竣工時應以「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」第三十四條規定內容檢附照片。 |
第十七條 |
處 20,000~80,000罰鍰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2 |
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七日內未完成竣工作業登錄 |
開工日期應於當日於系統申報俾利路權單位巡查。 |
第三十四條 |
處 20,000~80,000罰鍰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3 |
施工告示牌未主動張貼挖掘許可證 |
張貼許可證影本亦可並採主動張貼為依據,若模糊或破損無法辨識,應主動更換或妥處,否則既使現場查獲後出示正本也會處罰(以告示牌張貼狀態為主)。 |
第二十三條 |
處 缺失記點一點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4 |
交通安全措施未完善 |
工區內應以申請文件之交通安全設施配置方式配置,三角錐之間應以連桿區隔,避免車輛進入工區造成危險。若送高雄市道路安全聯席會報審議之案件,依據審議結論文件為主。 |
第二十三條 |
處 缺失記點一點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5 |
竣工後未恢復標誌標線 |
包含人手孔翻動後應對準原標線使其連續且維持美觀,不得任意對調方向。恢復標線作業應與 AC鋪設同時間完成。 |
第二十八條 |
處 20,000~80,000罰鍰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6 |
申請道路挖掘許可前未至現地察看施工可行性,於申挖系統中未提供現地照片。 |
依據「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」規定之目的希望各挖掘工程能評估現地挖掘之可行性。 |
第十六條 |
不予同意許可,退還重新申請 |
7 |
工地人員未戴安全帽 |
該工區所有人員應配戴安全帽(含施工機具、怪手等)。 |
第二十四條 |
處 20,000~80,000罰鍰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8 |
AC切割不整齊 |
切割 AC應維持平整,若挖掘破壞兩側 AC始致 AC不平整或不美觀,應加以修整直順後再鋪設 AC。 /p> |
第二十條 |
處 缺失記點二點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9 |
AC回填未以原路面齊平 |
挖掘回填應務必分層夯實,嚴格要求臨時 AC之鋪設應與原路面齊平,若應夯實未確實或 AC凹陷凸起則要求改善或重新鋪設。 |
第三十八條 |
處 20,000~80,000罰鍰,一案一罰得連續處罰 |
10 |
未申請挖掘許可擅自挖掘 |
經查獲立即停工並恢復原狀 |
第五條第一項 |
處 30,000~100,000罰鍰,一案一罰 |